公司注销时,员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员工被安排到关联公司且工龄连续计算,可不支付补偿金;若工龄不连续计算,仍需支付补偿金。
法律分析
一,公司注销的,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应获得相应补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被注销的,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公司应该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如果公司注销后,员工被公司安排到关联公司,对员工工龄进行连续计算的,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连续计算工龄的,则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公司被注销时,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被安排到关联公司且工龄连续计算,则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工龄不连续计算,则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注销属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员工应获得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 【竞业的范围和期限】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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